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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证券定向资管业务三宗违规 投资决策制度不健全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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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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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5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7号)显示,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运作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向个别委托人披露个别季度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制度不健全;未有效控制资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未有效避免资管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三宗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七条、第四十条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五十七条,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规范业务运作,控制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将前款所述管理制度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7号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6年至2017年期间,你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未及时向个别委托人披露个别季度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制度不健全;未有效控制资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未有效避免资管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七条、第四十条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五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2019年5月30日至 2019年11月30日期间,至少每3个月开展一次资产管理业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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