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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信托三宗违法遭罚210万 信托贷款被用于证券交易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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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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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5月1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14号)显示,2018年3月,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发放某信托贷款被用于证券交易;2017年8月,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某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时,对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未尽合规审查义务;2016年11月、2018年2月,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投资类银信理财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三十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共计2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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