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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部《通报》所列的单位及人员,不予受理其环评,在其限期整改和禁止从业期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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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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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环境部《通报》所列的单位及人员,不予受理其环评,在其限期整改和禁止从业期间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2020年下半年信用管理对象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有关情况的通报》,公布了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全国共有33家单位和20人因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失信记分累计达到限制分数,被信用平台实时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另有1家单位和1人因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受到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失信记分直接达到限制分数,被信用平台实时列入“黑名单”。

据统计,通报名单中在江苏省注册的编制单位共4家,分别是江苏新清源环保有限公司、扬州苏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原江苏苏辰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硕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开展过业务的外省编制单位共23家,分别是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重庆九天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江西悦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顺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宜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皓环境评价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展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威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正飞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飞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中蓝正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沧州硕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安辰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菲拉幕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禹水华阳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圣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周得福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大自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深圳市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限期整改期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失信记分累计达到限制分数之日起6个月,其中,在限期整改期间的失信记分再次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单位和人员,自再次达到限制分数之日起限期整改6个月;信用管理对象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

对生态环境部《通报》所列的上述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其限期整改和禁止从业期间,江苏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不予受理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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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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