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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验收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汇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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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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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业环保验收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汇总!

近日,广东省发布了关于2020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主验收报告复核情况的通报,通过对多个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进行复核,发现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很多问题在企业验收中可能多次出现,今天小编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关于分期验收、工况等存在的问题

01 未明确项目是否分期建设、分期验收。两个项目环评一次性验收。

02 未公示信息。验收报告未说明验收公示等情况介绍及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03 缺少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填报数据部分有误。

04 应急预案未完成备案手续

05 未按国家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06验收报告描述工况错误,依据不足。生产周期情况不明,工况100% 未提供依据。

二、关于项目变动存在的问题

07 未详细识别项目变动情况,例如已建成的风机位于广东生态严格控制区内 ;

08 未详细识别项目变动情况,例如风机点位、声敏感点、工程量等。

09 项目废水治理措施发生变动,未经环保部门认可,符合验收要求的合理性不足。

三、关于验收监测的常见问题

10 未按《风电场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DL/T1084-2008)进行噪声验收监测

11 验收报告的中废水、废气监测数据不实,遗漏监测因子;切割废气治理设施漏风率大于93%,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无效;

12 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及回用水专管均未安装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装置,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13 验收报告表中未如实记录监测时辅助工程相关环保设施的工况,不符合技术指南要求。主体工程工况日产量设计值与实测值单位换算错误。

14 未对厂界噪声、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监测

15 大气污染物验收标准未列举环评批复要求的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16 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缺少烟气流量数据。

17 生产废气采样监测口不符合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属无效数据。

18 废气标干流量数据来源不清。

19 未进行脱硫、脱硝、除尘等效率的监测和分析

20 实际生产时段与验收报告描述不符,对厂界噪声的夜间监测结果超标。

21 验收报告表未列出监测方案中的喷漆、晾干工序处理前采样口监测内容,未分析处理效率。监测报告流速平均值计算错误。

22 生活污水未监测,不能判断能否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2005)中的旱作灌溉用水标准。

四、关于排放总量、标准等存在的问题

23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未达环评要求实际排放去向与验收报告描述不一致

24VOCs排放总量超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5 验收报告表中缺少验收监测废气、噪声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相关数据与评价结论。

26 废气监测报告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没有记录相关气象参数以及每次监测时段。

27 验收报告未进行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以及是否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判定。

五、关于治污设施等存在的问题

28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数量减少, 无合理说明;

29 碱性蚀刻废气未配套建设治理设施;

30 未计算废水、废气均没有污染物去除率计算结果。

31 有机废气处理工艺可行性依据不足

32 报告未对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变更情况作详细分析;活性炭吸附装置运行管理不当,产品和原辅材料台账不完善。

六、其他常见问题

33 未说明项目使用低 VOCs含量涂料比例

34 未说明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落实情况

35 无有效证据说明项目外委电镀(镀铜锡 镍)、沉铜、沉金、退锡等工序。

36 未如实查验防渗层的建设情况。

37 依托的2处渗滤液处理厂处理能力,但现有垃圾填埋场的实际产生量不明,未说明是否还有剩余处理能力处理本项目 1000 吨 /天的渗滤液。

38 水量平衡图未按实际情况制作,生产废水未说明全部循环回用情况。

39 生产生活水平衡图未分析洒水、降尘用水量、窑炉尾气处理废水量,未说明中和沉淀使用何种药剂。固废未进行量化分析,未交代除尘器粉尘去向,未交代是否产生废机油等危险废物。

注意事项:

一、验收对于工况的要求

1、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有关要求,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工况记录方法参照其附录3“工况记录推荐方法”。

2、对于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执行其中相关工况负荷要求。以下为三个行业验收工况要求示例。

二、验收期限要求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 个月;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验收期限:竣工之日起至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

注意:固废和噪声的验收应该在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验收。

三、验收公示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违反规定条款的常见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3、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5、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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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相公请温柔一点
  •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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