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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曝光台】 市生态环境局公布8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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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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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境违法曝光台】 市生态环境局公布8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环境违法曝光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公布8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为进一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今日公布2019年8起环境违法案件,涉及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等问题。

案件一:霸州市鑫亚兴海家具配件厂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霸州市鑫亚兴海家具配件厂,位于霸州市东杨庄乡陈庄伙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以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中第一项的规定,霸州市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案件二:霸州市宏起源纸箱厂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霸州市宏起源纸箱厂,位于信安镇,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分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以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中第一项的规定,霸州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案件三: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天达汽车修理部,涉嫌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案。

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天达汽车修理部,位于大厂县夏垫商业街。从事汽车维修。该企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分局现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第一款,大厂分局对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天达汽车修理部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1万元整。

案件四:大城县天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搅拌工序无粉尘收集设施即排放污染物案

大城县天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大城县东阜村,主要从事纸箱生产,经查,该企业搅拌工序无粉尘收集设施即排放污染物,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现场责令该公司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和廊环办【2019】179号文件要求罚款6万元整。

案件五:大城县叶庄子宏瑞源古典家具厂涉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大城县叶庄子宏瑞源古典家具厂,位于大城县叶庄子村,主要从事带锯加工,经查证,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现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令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该厂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建设;2、罚款2242元。

案件六: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郑水生江南炒饼店涉嫌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案

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郑水生江南炒饼店,位于第五大街商业街坊HB107,从事餐饮业,涉嫌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现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该企业处罚款1万元整。

案件七:文安县丰佳木业有限公司涉嫌危险废物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案

文安县丰佳木业有限公司,文安县经济开发区,从事木业行业,涉嫌危险废物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案。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对该企业处以12000元罚款。

案件八:文安县凯七宏彩展示器材厂涉嫌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文安县凯七宏彩展示器材厂,位于大围河乡小围河村,从事注塑行业,涉嫌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

来源:廊坊生态环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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