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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2员工违法放贷4500万 被免于处罚后不服上诉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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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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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1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两员工违法放贷4500万元案件,引人关注。

  帮企业渡难关?困境中广发银行送去温暖

  裁判文书显示,丁健,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学文化,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哈西支行行长,房秀云,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棱县,大学文化,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哈西支行对公客户经理。

  2011年至2013年8月期间,丁健任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公司银行部第四团队负责人、对公客户经理,房秀云在该团队任客户经理,该团队主要办理对公贷款业务,金属工业公司是丁健团队的客户。

  然而,因为钢材市场整体下滑,向钢材企业的贷款风险逐渐显现,2013年丁健、房秀云在办理金属工业综合授信业务时,向金属工业表示,贷款发放可能存在困难。金属工业总裁白某在丁健的介绍下与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行长李某1沟通,希望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为其提供贷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随后银行同意为其办理贷款,要求金属工业提供相应的材料。

  然而,在广发银行同意为金属工业公司“送温暖”的情况下,金属工业为办理贷款,向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提供了虚假材料,包括证明企业营利的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以及与北汇公司的购销合同等。随后,丁健、房秀云出具了内容为金属工业盈利、同意对其授予4900万普通业务额度,钢材质押方式担保的授信调查报告并上报。

  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经信贷审查部、风险总监等逐级审批,对金属工业下达了4500万普通业务额度的授信批复。贷款发放时,金属工业与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并与金属工业、中国物流签订了动产监管合同,约定由中国物流对金属工业质押贷款钢材进行监管。2013年6月19日、7月18日,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向金属工业分别发放了1500万元,3000万元质押贷款,贷期1年。

  一万多吨钢材不翼而飞 两千多万贷款成不良

  然而,风险终究变成了危险。贷款发放后,金属工业经营状况困难,在此期间,金属工业对质押物进行了三次变更,每次申请变更质押物时,均通过虚增钢材重量的方法来达到质押要求。每次变更质押物时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金属工业、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均在场,因在质押物的盘点上,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和物流公司均采取计算件数不称重的方法,所以丁健、房秀云没有发现金属工业虚增钢材重量的行为。

  在第四次变更质押物时,因金属工业涉及其他诉讼,库存钢材被法院查封,质押物未变更成功。2014年4月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起诉金属工业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2014年7月29日变卖库存钢材时发现,质押钢材严重不足,从质押时20000多吨变为8000多吨。截止2015年8月9日,金属工业尚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总计25096899.91元。该笔贷款风险等级为次级。

  案发后,丁健于2015年5月11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房秀云于2015年5月14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一审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不服上诉被驳回

  原审法院认为,丁健、房秀云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未认真审查贷款材料真实性、未严格履行质押物监管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但鉴于两人有坦白情节,且银行也有责任,损失也尚不明确,故最终一审法院在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6)黑75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决定对两人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虽然被免于刑事处罚,但一审两被告依然不服,认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等理由,选择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丁健、房秀云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二人系共同犯罪。丁健、房秀云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前及贷款后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审查贷款材料真实性、未严格履行质押物监管责任,并有在案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二人的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丁健、房秀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最终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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