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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力推首台(套)能源重大装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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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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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6日,从国家能源局官网上了解,为加快推进能源技术革命,有效推动能源领域短板技术装备突破,做好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工作,国家能源局于2019年底制定并印发了《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开始施行。  据介绍,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办法》提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或研制单位联合用户企业根据技术装备突破情况申报;各行业协会可根据本行业技术装备发展情况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各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企业的申报工作,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家能源局。评定和评价工作则由国家能源局牵头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申报、评定、示范及效果评价。  《办法》规定,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选定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工作,并负责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在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国家能源局还将负责定期更新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办法》特别提到,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等国家课题项目支持研制的能源技术装备和能源领域短板技术装备经评定优先纳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对于能源领域亟需的重大技术装备,可根据技术装备研制进展“成熟一个,评定一个”。  《办法》还涉及了支持政策,提出用户企业应积极承担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对于行业亟需的重点技术装备,国家能源局将协调优先开展示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示范项目享受《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中明确的其他优惠政策。鼓励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单位利用商业保险等经济手段转移技术装备的质量和责任风险,商业保险的赔偿限额应尽可能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失。  关于监管和评价方面,《办法》要求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等。国家能源局则定期组织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如发现技术装备存在材料造假等虚假申报不良行为,国家能源局将取消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资格,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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