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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好文件】场调多情形可免于评审,而且明确免于采样监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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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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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点赞好文件】场调多情形可免于评审,而且明确免于采样监测的规定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点击左侧链接查看全文)

穗环规字〔2021〕1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城市土地有序流转,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缩减调查报告评审范围

以下四类情形需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其余情形可免于评审管理:

(一)建设用地地块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印染、汽车拆解、造船、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市政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用地,其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对免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管理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等应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密切关注土壤或地下水环境状况,一旦发现颜色气味异常、存在污染痕迹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施工等相关作业,采取控制污染源、切断暴露途径、保护施工人员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简化农转建调查内容

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按广州市相关工作技术指引执行,简化调查内容为7个“是否”,7项调查结论均为“否”的地块免于采样监测。

7个“是否”来自 穗环〔2020〕10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 (点击左侧链接查看全文) ,即:

(一)场地历史情况调查

1.历史上是否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历史上是否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3.历史上是否涉及工业废水污染。

4.历史监测数据是否表明有污染。

5.历史上是否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上述调查可通过查询历史资料、访谈知情人员、利用关联场地信息及其它需要的方式开展。

(二)场地现场状况调查

1.是否存在被污染迹象。

2.是否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三、推行调查报告分级评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涉及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的报告,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只涉及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报告。

土地使用权人根据调查报告的类别,向组织评审部门报送。

四、缩短评审工作时间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快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将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技术评估等环节由串联改并行,缩短评审时限至30个工作日。

五、取消修复方案评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修复方案备案,取消修复方案的专家审查、技术评估等环节,取消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办理,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

六、强化修复工程事中监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现场环保检查要点,从环境管理手续、污染防治措施、环保投诉、与修复无关项目开工建设情况等方面,加强修复施工过程的环保监管,督促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落实,并防止修复过程出现二次污染。

七、加强业务指导与服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的指导服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搭建工作交流平台,及时解答从业单位疑问。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指导服务,为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政策解读,就具体地块实施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引、技术咨询等,注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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