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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处理: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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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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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评处理: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局组织对部分环评文件进行了质量检查, 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发现5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嫌存在污染源强核算方法错误、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10月20-26日,我局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分别告知4家环评技术单位和4名编制主持人,并对收到的有关申辩材料进行了核实。经核实,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环评文件相关的4家编制单位及4名编制主持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

检查中还发现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建立编制工作完整档案。鉴于该环评文件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施行(2019年11月1日)之前已审批项目,对其失信行为不再实施失信记分,仅对编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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