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
鲁环发〔2020〕49号
各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6日
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下列情形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的其他情形地块。
(一)组织评审方式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可采取下列方式组织评审:
1.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生态环境部门直属单位)评审或者组织评审。
2.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评审。
(二)部门分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和更新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本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建立以敏感、存疑地块为重点的抽样检测鉴定机制和对组织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调查机构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技术文件质量评分排名情况对外公示,并将评分排名情况以及调查机构出现的重大问题总结形成报告,连同支撑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组织评审经费
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一)申请
1.申请人
(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
(2)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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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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