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土地用途变更要土壤调查?哪些不用?请看环境部回复
问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是否包括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情形,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答
1. 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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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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