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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文:2022年底前水泥窑颗粒物、SO2、NOx不高于10、50、100mg/m3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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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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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发文:2022年底前水泥窑颗粒物、SO2、NOx不高于10、50、100mg/m3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推动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水泥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到2022年底前,水泥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改造要求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现有企业清单见附件1。改造内容为企业配套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制造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的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过程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2022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热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2025年6月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配套原料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界定见附件2。

(三)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煤炭及其制品、石灰质原料、校正原料、协同处置涉及的固体废物、缓凝剂、混合材、熟料、水泥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应不低于80%;达不到的,2022年底前,汽车运输部分应采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燃油运输车辆应使用合格油品、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联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是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实施主体,要合理安排年度改造计划和项目,确保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顺利实施。其中,各设区市70%以上的水泥(熟料)制造企业(生产线)、独立粉磨站均要在2021年底前完成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和无组织排放控制改造。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制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运行期间,企业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 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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