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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市局关于发布《环评分级审批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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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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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云南:市局关于发布《环评分级审批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云环发〔2020〕6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市生态环境管理效能,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8号公告和云环发〔2020〕6号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列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目录》实施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对《目录》开展动态评估调整并公布实施。

二、除生态环境部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未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分局负责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四、已完成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目录》实施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月9日起实施,原昭通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昭通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docx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8日

永久免费查看完整环保通报、文件,

附件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一、以下行业中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金属矿山采选、钢铁加工、化工、农药、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碳素、石墨、石棉制品、垃圾填埋等建设项目。

二、农业水利

农业: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区。

水利: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开采工程;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工程。

三、能源

电站:燃气发电、综合利用发电、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风力发电;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项目;

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以上的燃煤、燃油锅炉项目。

电网工程:500KV以下直流和交流项目。

煤炭: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采项目,年产1亿立方米以下的煤层气开采项目。

油气: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油库(不含加油站油库);地下气库(含LNG库,不含加气站气库);200公里及以上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石油、页岩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工程项目。

四、原材料

采选:年采、选30万吨以下的有色金属矿;年产15万吨及以上的地下铁矿开采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磷矿项目;堆存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尾矿库。

建材:平板玻璃制造目。

五、轻工

原糖生产,有发酵工艺的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项目,废纸造纸、非制浆造纸项目。

六、医药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项目;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项目。

七、交通运输

道路:新建30公里及以下的铁路联络线和铁路专用线;200公里以下的电气化改造铁路;新建30千米及以下的高速公路;新建一级、二级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项目;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项目。

机场:新建二、三类通用机场。

航运:1000吨级以下的航道工程;单个泊位1000吨级以下的内河港口。

八、社会事业

城建: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置(采用热解处理工艺的除外);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的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工程。

大型主题公园。

旅游: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

卫生: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项目。

九、核与辐射

电磁辐射设施: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机场导航台站。

核技术利用:生产、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使用Ⅱ射线装置(加速器和中子发生器除外),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十、其他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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