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市局关于取消《项目固废污染环境防治设施验收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取消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验收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自2020年9月1日起,我局取消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验收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市局及各分局不再受理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验收相关申请。请各分局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法开展验收并公开。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日
抄送: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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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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