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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全面开展!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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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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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全面开展!

按照天津市市委、市政府部署,天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近日出台《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方案》,从5月30日起至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开展危险废物企业排查,切实从源头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针对所有危险废物(除医疗废物外)产生、运输及经营单位,落实组织排查、现场检查、分类处理三项整治任务,切实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坚决遏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 专项行动组织排查五项重点内容

一看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是否产生危险废物,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督促指导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管理承诺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切实从源头上管控风险。

三看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是否存在非法利用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企业。以辖区内河道两岸、滩涂、坑塘等区域为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堆存、倾倒、掩埋点。

四看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是否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错误定性为副产品逃避监管等情况,是否如实申报,是否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看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专项行动现场检查六方面重点内容

一是针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查明产生、贮存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处理处置去向,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等七项制度落实情况,以及相关危险废物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是针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查明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去向,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等七项制度落实情况,以及相关危险废物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是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一致。

四是针对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核实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资质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铁路运输的规定。

五是检查危险废物是否存储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专柜等专门的储存场所内;排查储存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露天存放情况。

六是检查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按照剧毒化学品管理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专项行动检查中,对合法合规的涉危险废物企业,将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一批,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对检查中发现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企业,限期整改一批;对因危险废物管理不力、可能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严格处罚一批;对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从严打击一批。

为加强社会监督,专项行动依托现有有奖举报制度,最高奖励20万元,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举报重大环境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进一步做好我市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我局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019年12月19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孙钰联系电话:8767153 0 )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专项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 〕92号)要求,全面提升我市危险废物监管水平,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职责,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专项排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摸清我市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底数,建立健全“一户一档”信息库,实现动态更新,提升我市工业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推广一批、整治一批、打击一批”,消除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防止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二、 排查范围

我市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专项排查领导小组,统一负责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局长温武瑞任组长,副局巡邵玉林为副组长。固体废物及化学品处负责牵头组织专项排查工作,推动各环节工作的落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配合现场抽查工作;市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中心负责信息技术支持工作;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负责危险废物技术支持工作;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相关单位的专项排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专项排查工作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至2020年6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排查方案,指导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登陆“天津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系统”(http://60.30.64.249:8080),申报2020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准确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自行处置利用等情况(未注册企业可登陆http://60.30.64.249:8090,下载“新手指引”完成注册),并指导企业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开展自查。2月29日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完成信息报送及自查整改,消除存在的危险废物环境隐患。各区生态环境局应整理汇总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建立健全“一户一档”管理制度。

(二)各区排查阶段(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各区生态环境局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逐一检查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填报“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专项排查APP”,重点比对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信息与实际产生、转移情况,排查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风险。针对企业申报的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

在排查中,对于危险废物管理较好的企业,要大力推广其管理经验及做法;对于危险废物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现场管理混乱、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不达标企业依法进行整顿治理;对于危险废物去向不明、涉及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严厉打击。对排查企业进行分类,并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专项排查APP”中进行填报,形成本辖区“推广一批、整治一批、打击一批”企业清单。

(三)市局抽查及汇总阶段(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市生态环境局将成立检查组,对全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检查工作,并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专项排查APP”填报情况,对各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排查情况进行抽查。6月30日前完成对全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专项排查工作并形成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通过市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中心研发的“危险废物专项治理APP”及时填报排查治理情况,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排查发现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工作方案, 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治到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停产或者关闭。

(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环境监督管理;排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各区相关行政部门,并要求企业主动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0年1月10日前,报送专项排查工作联系人;2月29日前,确认本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完成信息系统填报工作;4月30日前,完成“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专项排查APP”填报,并报送工作总结。上述材料统一报送市局固体处。(电子件发送至gutichu@tj.gov.cn)

转自: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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