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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明星肖像进行商业代言 法院开出200万高额罚单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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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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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昱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吴亦凡照片用作广告代言,遭吴亦凡起诉。昨日,海淀法院宣判:广州昱锦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吴亦凡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这是海淀法院近年来在肖像权纠纷案件中判赔额度最高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吴亦凡是知名影视演员、流行歌手,广州昱锦公司与其之间不存在品牌广告代言关系。2017年,广州昱锦公司在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吴亦凡的正面半身像图片,并配有广告语与吴亦凡手写版签名以及该公司产品品牌介绍、工艺、合作方式、产品的详细介绍。当年9月,认证主体为广州昱锦公司的微信公众号“MOOTEA末茶”推送多篇文章,使用多幅吴亦凡肖像、吴亦凡打印体名字和手写艺术签名作为文章配图,并在图中配有二维码及广告语;10月,认证主体为广州昱锦公司的新浪微博加V认证账号“末茶MOOTEA官微”发布了头条文章和微博内容,其中使用了吴亦凡肖像,微博配图中显示该公司将多幅吴亦凡肖像张贴或放置于其品牌实体店面门口进行商业宣传。

  此外,大众点评网及原告公证录像取证显示:位于江苏、广东、福建、河南、山西的20余家“MOOTEA末茶”实体店铺使用了吴亦凡的肖像图片用于商业宣传。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州昱锦公司未经吴亦凡许可,擅自将吴亦凡的肖像大量用于该公司品牌及产品的商业广告宣传推广中,且使用方式为将吴亦凡作为商业代言人推荐其品牌及产品的代言广告形式,以凭借吴亦凡在相关市场群体中的品牌影响力与产品号召力直接推广其品牌及产品,具有以营利目的使用肖像的明显特征,严重侵犯了吴亦凡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指出,吴亦凡作为当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艺明星,其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此外,依据一般常识,明星进行品牌产品代言通常比单纯地许可使用肖像的市场价格更高,企业以品牌代言方式使用明星肖像比单纯配图使用明星肖像的获利更多,故法院以吴亦凡肖像的许可使用市场价格及侵权人可能因此而获利的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广州昱锦公司的各项侵权情节,做出赔偿吴亦凡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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