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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赔50万!共享汽车贴“小猪佩奇”“被判侵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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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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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因认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擅自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途歌公司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进行商业宣传,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将途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2019年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原告:被告擅自使用“小猪佩奇”形象行为侵权

  原告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诉称:原告是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英文名: Peppa Pig)的著作权人。涉案的《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投放市场后,深受欢迎。经原告十余年的持续努力,该动画片及基于该动画片相关角色形象开发的玩具、卡通书在内的一系列周边产品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各年龄段人群的普遍喜爱,已成为一种文化现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2014年6月4日,原告就美术作品《Peppa Pig, George Pig, Daddy Pig, Mommy Pig》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其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2018(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被告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被告还在其上述微信公众号内使用了与《小猪佩奇》动画片截图基本一致的4幅图片。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

  被告途歌公司辩称:1.被告已于2018年5月份删除了微信及微博公众号当中关于涉案美术作品的图片,对于车展时使用的车贴在车展期间就已经停止使用,被告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2.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被告在使用期间并未造成其50万的经济损失;被告扩大了其美术作品的影响力,客观上具有广告效应,进一步提高了其美术作品的知名度;被告并未因本次使用涉案作品,而给自身带来较大收益。3.被告本次使用涉案作品,影响范围极其有限。4.被告向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美术作品致歉,并愿意承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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