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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听歌,滴滴司机追打女乘客,祸及滴滴一同判赔万余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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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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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网消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长沙滴滴司机伤人案的民事判决书。

  

  听歌产生口角,升级至殴打伤人

2016年3月3日下午,长沙市民苏女士及其朋友使用滴滴出行软件发送订单,经滴滴出行平台派单搭乘王师傅所驾驶的车牌号为湘A×××××的黑色吉利SX7小轿车从长沙市芙蓉南路天虹商场(002419)去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医院上河国际C区邮政银行附近。

  在乘车过程中,苏女士及朋友因在车内播放音乐的问题与王师傅发生口角,苏女士及朋友遂下车欲报警,王师傅下车对苏女士及朋友进行追打,致二人受伤。苏女士当场报警,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高桥派出所受理了苏女士报称的朋友、苏红被殴打一案[受案文号为:雨公(高)受案字(2016)2221号]。同日,苏女士至湖南旺旺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1、眼睑裂伤(右眼);2、结膜出血(右眼);3、眼挫伤(右眼)。

  乘客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6年3月4日,苏女士至长沙爱尔眼科(300015)医院进行眼部超声医学影像检查,诊断意见为双眼玻璃体混浊并后脱离,右眼球壁回声增厚。同日,苏女士至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眼部影像检查,诊断意见为右眼内侧壁骨折,右眼内直肌稍增粗,右侧筛窦积液。上述就诊共花费医疗费3467.1元。

  2016年3月8日,经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物证鉴定室对苏女士伤情作出雨公物鉴(法临)字[2016]第1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苏红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16年3月10日,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对苏女士伤情作出湘文成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F1-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比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被鉴定人苏红损伤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6年4月22日,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对苏女士伤情作出湘文成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F1-1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苏红伤后误工休息时间90日,伤后护理30日,伤后营养30日,建议后续治疗费3000元。苏女士为上述鉴定花费共计1500元。

  一审判定滴滴与司机赔偿1万6千余元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苏女士在乘坐滴滴出行平台派单的车辆时,与车辆司机王师傅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王师傅追打苏女士至车外致其受伤。该事件发生时,王师傅系在执行滴滴出行平台派单的约车任务,该用车服务合同系苏女士与滴滴公司达成的,并由该网约车平台签约司机执行,故滴滴公司应向苏女士承担侵权责任。另,该事件系王师傅因故意致人损害,应当与滴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滴滴公司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王师傅追偿。

  在2018年6月26日,一审法院判定,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王师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苏女士医疗费3467.1元、营养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误工费9117.86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6684.96元。

  之后在今年的3月15日,双方在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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